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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方小团、方小兵、王小省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方小团,方小兵,王小省,方小三,刘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方小团,男,1973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方小兵,男,1979年10月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小省,女,1980年8月1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方小三,男,1975年5月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小霞,女,1976年9月2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方小团、方小兵、王小省、方小三、刘小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9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小团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方小团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