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雒英申请执行张虎麟、张麒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东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雒英,女,32岁,汉族,现住东河区。被执行人:张虎麟,男,28岁,汉族,现住东河区。被执行人:张麒麟,男,31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以(2013)包东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麒麟所有的蒙BUS0**号马自达牌小桥车一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东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麒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麒麟所有的蒙BUS0**号马自达牌小桥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平审判员 邢志勇审判员 赵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玉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