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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寇玉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玉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寇玉琴,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号楼附**号。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与众旺路交汇处行署国际广场5号楼1-2层。负责人高虹,行长。寇玉琴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协助寇玉琴办理对中山小区4号楼1单元2层3号房屋解除抵押的手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寇玉琴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1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注明的地址——:中山小区4号楼1单元2层3号房屋,与河南省中山置业有限公司金水区经三路农业路口4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屋,以及金水区经三路农科路交叉口中山小区4幢1单元2层3号系同户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在中山小区4号楼1单元2层3号(河南省中山置业有限公司金水区经三路农业路口4号楼1单元2层东户、金水区经三路农科路交叉口中山小区4幢1单元2层3号)房屋设定的抵押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200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寇玉琴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在中山小区4号楼1单元2层3号(即河南省中山置业有限公司金水区经三路农业路口4号楼1单元2层东户、金水区经三路农科路交叉口中山小区4幢1单元2层3号)房屋设定的抵押权。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