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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延峰与李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峰,李保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延峰。被告:李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峰与被告李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延峰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