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伦凤诉被告雷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凤,雷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陈伦凤,女。被告雷日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伦凤诉被告雷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伦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伦凤负担。审 判 长 曹陆阳人民陪审员 彭六花人民陪审员 胡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听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