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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伦凤诉被告雷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凤,雷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陈伦凤,女。被告雷日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伦凤诉被告雷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伦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伦凤负担。审 判 长  曹陆阳人民陪审员  彭六花人民陪审员  胡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听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