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涵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52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自1994年起冒用其妹妹林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后向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证件号码W087***43、W33***651、K902***10、K900***94的出入境证件四本,尔后持上述证件往返中国大陆与澳门间,经查其于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6日间非法出入境共计1057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骗取出入境证件后偷越国(边)境1057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冒用其妹妹林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后向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证件号为W087***43、W33***651、K902***10、K900***94的出入境证件四本。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6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使用上述证件,往返中国大陆与澳门共计1056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证人林某某各自辨认出对方。3.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证明:林某某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9月22日,有效期至2009年9月21日,期间签注4次。照片经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系其本人。4.林某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林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证号为W087***43、W33***651、K902***10、K900***94的出入境证件于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出入境1056次。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经其辨认公安机关提供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里面的身份信息是她本人,但不是她办理的,她从来没有办理过。2011年的时候,她有听她母亲丁锁治(已故)讲过,大约在1994年的时候,她姐姐黄某某没有工作,当时黄某某的身份证又找不到。因为黄某某办理护照很急,所以她母亲就将她的身份证(3503035504****2)拿走,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办理出来的这个证件拿给她姐姐黄某某使用。黄某某用她的出入境证件就是去澳门打工,没有做违法的事情。黄某某没有跟她讲过来往澳门是用她的出入境证件。她是在2011年的时候,她母亲跟她讲了这个事情,她才知道的。她也不清楚她母亲当时是如何使用她的身份证办理出这张通行证的。6.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1994年的时候,她听说去澳门可以打工赚到钱,于是她就跟家里人说了这个事情,但是当时她的身份证找不到,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又因为去澳门打工这个事情比较急,她母亲丁锁治就将她妹妹林某某的身份证拿给她,让她拿着她妹妹林某某的身份证去办理出入境护照及相关手续。大约是在1994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办理出来一本护照,这本护照上面的身份信息都是她妹妹林某某的,上面的照片是她自己本人。她都没有跟林某某讲过这个事情,所以林某某应该是不知道的。1994年11月份,她拿着这本护照来往澳门一直到2010年5月份,之后就没有再去澳门了。她记得每五年她在澳门工作的劳务公司都要帮他们务工人员换证件,这样算的话应该是换了3次证件。从1994年到2010年5月份她使用她妹妹林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的护照来往澳门有几千次,她都是从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到澳门的。因为后来她的两个孩子也都在澳门打工,一家人就在珠海市那边租了一套房子住,所以来往的比较频繁,具体有多少次她也记不清楚。2010年5月份的时候她辞掉在澳门的工作回到莆田,因为没有再使用出入境证件,就丢掉了,现在也找不到。在2013年8月份的时候因为想跟澳门的朋友聚会,她就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来到涵江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过了一段时间后,她接到村干部的通知,说她之前有冒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来往港澳,所以不能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之后她的一些亲戚朋友有跟她说,她冒用她妹妹林某某护照来往澳门已经触犯法律了,必须要到公安机关这边说明情况,不然以后要做什么事情都不能做了,所以她想通了,希望早点把这个事情处理完。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冒用林某某身份资料骗取证件号为W087***43、W33***651、K902***10、K900***94的出入境证件,并先后持上述证件往来中国大陆与澳门共计1056次。且在公安部出入境查询系统未查询到林某某护照持有人在2004年之前的出入境记录;证件号W33***651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出入境记录中出现两次2009-11-08-10:11:09时间点,该记录查询是通过公安网出入境系统查询打印出来;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指控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1056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偷越国(边)境次数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被告人黄某某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即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调查,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晨人民审判员  罗志斌人民陪审员  林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