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向红诉被告李中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向红,李中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彭向红,女,生于1976年,汉族。被告李中午,男,生于1969年,汉族。原告彭向红诉被告李中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向红承担。审 判 长 付 攀人民陪审员 王雅明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柳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