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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友刚与吴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刚,吴云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何友刚。委托代理人徐国健,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友刚与被告吴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友刚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