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友刚与吴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刚,吴云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何友刚。委托代理人徐国健,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友刚与被告吴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友刚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