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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春香钟文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春香,钟文锋,赖勇强,赖琳琳,曾雪花,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春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锋。原审被告:赖勇强。原审被告:赖琳琳。原审被告:曾雪花。原审被告: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曾春香因与被上诉人钟文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钟文锋转让取得黄晓辉的《担保借款合同》的全部权利,约定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晓辉将债权转让给原告钟文锋后,出借方所在地为紫金县,且黄晓辉与原告钟文锋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履行地为广东省紫金县临江镇,并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管是地域管辖还是协议管辖,本院对本案有法定的管辖权。被告曾春香要求将本案移送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春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曾春香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曾春香经常居住于河源市源城区阳光水榭阁B座1001室,无论从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还是从方便被告应诉的角度考虑,本案由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原审被告赖勇强、赖琳琳、曾雪花、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钟文锋通过债权转让转让取得原债权人黄晓辉在《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全部合同权利。《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时由签约地人民法院即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规定,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本案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移送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金宏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