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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艾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富民委。法定代理人冯祥,该公司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昭起,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仁,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4.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014.5元由原告敦化市众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蔺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