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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智伟与侯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伟,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智伟。被执行人侯敏。张智伟与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张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侯敏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权0859712)的住宅一套和被执行人侯敏与案外人廖瑛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权0936238)的住宅一套,但上述房屋暂无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珂睿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