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哈斯巴根与呼仁宝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巴根,萨义宁布,呼仁宝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4307号申请执行人哈斯巴根,男,4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萨义宁布,男,5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呼仁宝勒,男,5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4307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份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呼仁宝勒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存款账号为(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