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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巩士亮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兰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巩士亮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星吉祥大厦A座11楼。法定代表人杨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士亮。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2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管辖条款明确,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属格式合同,其中的特别约定第4条中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未有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管辖协议无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2项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保险人巩士亮住所地在兰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兰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