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金某某,男。被告廖某某,女。本案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的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审 判 员 王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