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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职业。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5时至7时许,被告人杜某在本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顺园小区919-3号女青年黄某甲所经营的“玉成网吧”内,趁该网吧二楼无人之机,用随身带来的一把起子撬开二楼30号、43号电脑主机机箱,将两台电脑上的Intel牌酷睿i5-3470(散)型CPU2个、蓝宝石牌HD7750型显卡2个、金邦牌4G内存条2个盗走。随即将赃物销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经武汉市硚口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鉴定,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60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杜某再次到该网吧上网时,被网吧工作人员认出并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该网吧将被告人杜某抓获。在被告人杜某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将被盗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照片、证人泸旋、黄某甲、黄某乙、翟某、部金平的证言及泸旋的辨认笔录、上机业务记录、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票、武汉市硚口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信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