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于秀芳与赵铁军、田振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芳,赵铁军,田振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0-1号申请人于秀芳,女。被执行人赵铁军,男。被执行人田振岭,女。申请人于秀芳申请执行赵铁军、田振岭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振岭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