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指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恩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恩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指字第11号申请人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83号。法定代表人邱永刚,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崔恩泽,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服刑中。申请人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2)周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立案后,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对其的给付内容给予确认。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柴国安审判员 董小厂审判员 郭金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跃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