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廖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廖某,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洪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123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王建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黄吴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