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朝长申请执行孙起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2014)凯执字第6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长,孙起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朝长。被执行人孙起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起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朝长施工费11876.60元,并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80.00元。被执行人孙起恩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起恩系凯里经济开发区鸭塘街道三江村8组农民,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的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凯执字第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朝长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孙起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