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陆芩莹与唐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芩莹,唐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陆芩莹。被告唐媛媛。原告陆芩莹与被告唐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红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芩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芩莹诉称,被告唐媛媛因消费需要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此后被告偿还了5500元,尚欠4500元未还。2014年12月,被告因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故提出用信用卡代还的方式进行偿还,在这期间原告的信用卡被多刷出3754元,针对多刷出的3754元,被告表示由其承担。2014年12月31日,被告唐媛媛写下欠条,欠条写明欠款时间和金额以及逾期未偿还的利息计算方式和处理方式。2015年1月中旬,被告唐媛媛偿还1800元,尚欠6454元未偿还。现已超过欠条写明的还款日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454元及其利息15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被告唐媛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因生活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唐媛媛欠陆芩莹捌仟贰佰伍拾肆元(¥8254元),其中叁仟柒佰伍拾肆元(¥3754元)定于2015年元月5日之前还清,剩下的肆仟伍佰元(¥4500),定于2015年元月31日前还清,如有逾期按每天50元利息计算,如有不还就随陆芩莹到家里将两部电车两台空调及家具变卖凑数抵款。欠款人:唐媛媛,××。2014年12月31日。”过后因被告未还款,2015年2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2015年1月中旬,被告唐媛媛偿还1800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唐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陆芩莹出具的《欠条》,该《欠条》系书证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返还的1800元应从本金8254元中予以扣除,被告唐媛媛应返还尚欠6454元。基于双方在欠条上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每天50元折算已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媛媛返还原告陆芩莹借款6454元;二、被告唐媛媛偿付原告陆芩莹逾期利息。(以本金6454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唐媛媛负担。上述款项,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冰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