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玉蓉与戚桂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蓉,戚桂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周玉蓉。委托代理人陈进峰。被告戚桂芬。委托代理人杨箫箫。委托代理人姜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蓉诉被告戚桂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玉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桂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玉蓉撤回对戚桂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周玉蓉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