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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玉蓉与戚桂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蓉,戚桂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周玉蓉。委托代理人陈进峰。被告戚桂芬。委托代理人杨箫箫。委托代理人姜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蓉诉被告戚桂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玉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桂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玉蓉撤回对戚桂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周玉蓉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