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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英洲与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洲,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张英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吴来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明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洲诉被告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退还给原告59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英洲负担。审 判 长  朱英姬代理审判员  胡征光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