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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平刚与萍乡市景兴砖厂因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刚,萍乡市景兴砖厂,潘国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平刚,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机修工,住重庆市开县敦好镇。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萍乡市景兴砖厂,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负责人刘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巫春荣,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潘国成,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紫水乡。上诉人李平刚、上诉人萍乡市景兴砖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麻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平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建平与被上诉人萍乡市景兴砖厂委托代理人巫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未另行作出民事裁定,程序不当;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平刚月工资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麻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曾东林审 判 员  袁进平代理审判员  张豫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迎娟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