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蔡屯雨与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屯雨,程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蔡屯雨,干部。被执行人:程利国,武穴市商务局干部。本院在执行蔡屯雨与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利国应支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利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