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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谟森与王彦西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谟森,王彦西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31号原告王谟森,男,194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汉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彦西,女,200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廖中珍(同时系王彦西法定代理人),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谟森与被告王彦西、第三人廖中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谟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谟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谟森撤回对被告王彦西、第三人廖中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王谟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