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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与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丽玲,刘用颜,陈本福,林少雅,詹训旺,郭顺全,郭展平,游锦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01号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倪春云,该行行长。被告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丽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本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丽玲,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刘用颜,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本福,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少雅,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詹训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顺全,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省福安市。被告郭展平,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游锦堂,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诉被告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林丽玲、被告刘用颜、被告陈本福、被告林少雅、被告詹训旺、被告郭顺全、被告郭展平、被告游锦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名下价值2168162.39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林丽玲、被告刘用颜、被告陈本福、被告林少雅、被告詹训旺、被告郭顺全、被告郭展平、被告游锦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162.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林丽玲、被告刘用颜、被告陈本福、被告林少雅、被告詹训旺、被告郭顺全、被告郭展平、被告游锦堂名下价值人民币2168162.39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