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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岳某某,女,藏族,生于1977年5月2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真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石得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