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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磨拴诉谷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磨拴,谷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张磨拴,又名张磨栓,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被告谷丰,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山西三建七层。原告张磨拴诉被告谷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磨拴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磨拴撤回对被告谷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磨拴承担。审 判 长  冀永虎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人民陪审员  悦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育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