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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新连申请执行梁书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连,梁书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黄新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梁书浪,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本院在执行黄新连申请执行梁书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