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新连申请执行梁书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连,梁书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黄新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梁书浪,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本院在执行黄新连申请执行梁书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