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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兰飞与利辛县程集镇大谭行政村周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周殿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飞,利辛县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周殿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胡兰飞,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利辛县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周殿荃,该厂厂长。被告:周殿荃。原告胡兰飞因与被告利辛县程集镇大谭行政村周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周殿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胡兰飞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兰飞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兰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兰飞负担。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