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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32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1974年1月23日。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