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新富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富,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李新富。被告XX。原告李新富诉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富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