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二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87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因被告张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新人民陪审员 田 鑫人民陪审员 马惠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