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83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周金炎。被告:方某。原告夏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