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燕与傅关军、李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傅关军,李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29-1号原告罗燕,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路。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傅关军,男,汉族,临澧县人,住湖南省临澧县杉板乡杉板村第五组。被告李羽,男,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菊潭大街。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燕与被告傅关军、李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关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燕撤回对被告傅关军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