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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滨州晨宇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滨州晨宇能源有限公司,刘恒,刘建毅,温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淑超,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滨州晨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恒,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刘建毅,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温明静,女,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滨州晨宇能源有限公司、刘恒、刘建毅、温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名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济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穆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