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陶凤霞、张舒文与李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凤霞、张舒文,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陶凤霞、张舒文被执行人李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4日起,全额冻结李洋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江支行080723010101058XXXX账户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