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鲍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鲍某,女,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汪某,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 判 员 顾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方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