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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鲍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鲍某,女,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汪某,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 判 员  顾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方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