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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美逢、黄绍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美逢,黄绍卿,曹楚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被执行人:黄美逢,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997。被执行人:黄绍卿,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926。被执行人:曹楚真,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9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美逢与黄绍卿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00号2栋1单元204房(权证号码:0100093349、0100093350);二、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8年5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符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