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美逢、黄绍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美逢,黄绍卿,曹楚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被执行人:黄美逢,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997。被执行人:黄绍卿,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926。被执行人:曹楚真,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9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美逢与黄绍卿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00号2栋1单元204房(权证号码:0100093349、0100093350);二、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8年5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符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