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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俊凯与被告王娟娟、洪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林俊凯,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沿鋆。被告王娟娟,住晋江市。被告洪英俊,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凯与被告王娟娟、洪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林俊凯承担。代理审判员施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廖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