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俊凯与被告王娟娟、洪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林俊凯,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沿鋆。被告王娟娟,住晋江市。被告洪英俊,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凯与被告王娟娟、洪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林俊凯承担。代理审判员施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廖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