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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良俊与许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581号原告:李良俊,男,汉族,199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谢小芬,系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绍婵,系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鹏,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双庆乡大堰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9********。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5楼501-512室及3楼东北区域,注册号:(分)440600000017725。负责人陈海岗。委托代理人:梁钦国,住广东省信宜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罗正兵,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前一次性赔偿41000元(已扣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被告许鹏垫付的5000元)予原告李良俊。双方一致同意该款项转账到以下账户中:户名:李良俊;账号:62×××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城郊支行营业部。二、原告李良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今后就本起事故所致原告损失互不追究责任。三、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珈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