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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宾馆与陈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张家口宾馆,陈培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爱。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宾馆。委托代理人管中华。原审被告陈培强。上诉人王爱、张家口宾馆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宾馆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爱在限定时间内未交齐本案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宾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爱在限定时间内未交齐本案上诉费用,依法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宾馆撤回上诉,上诉人王爱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宾馆负担481.5元,上诉人王爱负担48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鹏程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赵宏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