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宾馆与陈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张家口宾馆,陈培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爱。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宾馆。委托代理人管中华。原审被告陈培强。上诉人王爱、张家口宾馆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宾馆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爱在限定时间内未交齐本案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宾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爱在限定时间内未交齐本案上诉费用,依法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宾馆撤回上诉,上诉人王爱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宾馆负担481.5元,上诉人王爱负担48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鹏程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赵宏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