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三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诉李桂华、王恩龙、黄雪婷、郑成满、羿秀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李桂华,王恩龙,黄雪婷,郑成满,羿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三初字第002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白英群,行长。被告:李桂华,女,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被告:王恩龙,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黄雪婷,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郑成满,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羿秀杰,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为与被告李桂华、王恩龙、黄雪婷、郑成满、羿秀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桂华地址查无此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李桂华的送达地址有误,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73.0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丹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学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