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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张某与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管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某、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车牌照为豫MD90**、豫MG90**号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