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张某与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管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某、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车牌照为豫MD90**、豫MG90**号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