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娟与冒永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6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冒某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以被告冒某某现人在国外且拒绝与其联系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商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