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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娟与冒永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6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冒某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以被告冒某某现人在国外且拒绝与其联系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商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