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季更新与天津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振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更新,天津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60号申请执行人季更新。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施雨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振国。被执行人施振国。申请执行人季更新与被执行人天津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0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金贵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