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钟俊兰、陈钟育、陈思汝、陈玉录、田玉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钟俊兰,陈钟育,陈思汝,陈玉录,田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负责人:王雪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姜恒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钟俊兰,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钟育,女,200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法定代表人:钟俊兰,女,住井研县研城镇,陈钟育之母。被执行人:陈思汝,女,201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法定代表人:钟俊兰,女,住井研县研城镇,陈思汝之母。被执行人:陈玉录,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田玉明,女,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依据(2015)乐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钟俊兰、陈钟育、陈思汝、陈玉录、田玉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五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钟俊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9.56元,用于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09.56元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