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陈桂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桂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81号罪犯陈桂林,男,生于1965年11月17日,四川省石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雅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林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5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陈桂林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陈桂林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桂林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桂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桂林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