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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钟兴与谭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钟兴,谭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反诉被告)高钟兴,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代理人王志松,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谭霞,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余泉水、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钟兴与被告(反诉原告)谭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钟兴、反诉原告谭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钟兴、反诉原告谭霞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本案纠纷已经了结。原告高钟兴、反诉原告谭霞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钟兴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谭霞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钟兴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反诉原告谭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