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刘庆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刘庆亮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诉被告刘庆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搜索“”